(2015)安岳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罗XX,男,汉族,农民。被告唐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XX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审判员 刘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