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邹桂芬与周华伟,谭丽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芬,周华伟,谭丽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23号原告邹桂芬,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华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丽蓉,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邹桂芬诉周华伟、谭丽蓉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华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周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周华伟撤回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