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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云娣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