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云娣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