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汝义与被执行人郭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义,郭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被执行人郭利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汝义与被执行人郭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扣划被执行人财产,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6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