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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罗超心、郭玉蓉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祥,系该局科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超心。被执行人郭玉蓉。被执行人罗双年。被执行人罗小楚。被执行人罗火。被执行人罗代权。被执行人周锦珍。被执行人梁前荣。被执行人罗再望。被执行人夏艳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罗超心、郭玉蓉、罗双年、罗小楚、罗火、罗代权、周锦珍、梁前荣、罗再望、夏艳芳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经审查,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系2015年7月6日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2015)第14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杏芝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