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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白运亨与陈会、李国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818号原告白运亨,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陈会,男,1990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国勇,男,1975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一环路。负责人廖清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运亨与被告陈会、李国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错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运亨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诉讼,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运亨撤回本次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白运亨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