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静与被告栗生兵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栗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5日在华池县王咀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生育长女栗甲,2015年1月24日生育次女栗乙。婚后被告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给付抚养费147616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华池县王咀子乡人民政府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证据被告无异议,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照片15张,证明2015年8月被告在华池县小西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该证据被告对事件的发生地提出异议,认为是在悦乐发生的,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的行为。被告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真实,他与原告有一定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栗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5日在华池县王咀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1月2日生育长女栗甲,2015年1月24日生育次女栗乙。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2015年9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二个孩子,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一直能和睦相处,近一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当庭悔改。为了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和睦和孩子的成长,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会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杨 兰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