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进、李东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进,李东霞,盛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友俊,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进。被执行人李东霞。被执行人盛勇军。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进、李东霞、盛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进、李东霞、盛勇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进、李东霞、盛勇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XX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