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移送执行对陈义庄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805-1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义庄,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根据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对陈义庄追缴罚金人民币87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除被执行人陈义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00元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刑初字第75号刑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中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部分及判项第三项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