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俊与仓乃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仓乃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周俊。被告仓乃兵。原告周俊与被告仓乃兵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星独任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通知原告周俊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但原告周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