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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南法寨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寨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罗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徐金文审 判 员  邓伟明人民陪审员  唐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广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