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刘利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刘利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刘利钢,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利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振杨,被告刘利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诉称,被告系梅列区和仁新村XX幢(和盛广场)XXXX室业主。2012年4月29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和盛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权,并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和盛广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拒绝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651.36元,公摊费466.6元,违约金1408.82元(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444.91元,公摊费466.6元,违约金140.90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被告欠缴物业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拒缴物业费是因为被告家中漏水,原告迟迟未进行处理导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下列证据及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物业管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2、缴费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缴物业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刘利钢系梅列区和仁新村XX幢(和盛广场)XXXX室业主,2012年4月29日,原告与和盛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和盛广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利钢从2014年5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5年6月30日,尚欠物业管理费1444.91元,公摊费466.6元,违约金140.9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刘利钢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利钢关于原告未尽管理职责,未对其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缮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可由被告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444.91元;二、被告刘利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0.90元;三、被告刘利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公摊费466.6元。如果被告刘利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25元,由被告刘利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丹附1: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