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100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