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林星葱、周利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林星葱,周利琴,王如章,项先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临海市台州府路432-2号。负责人:陈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炳灼,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惟熙,委托单位员工。被告:林星葱。被告:周利琴。被告:王如章。被告:项先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告林星葱、周利琴、王如章、项先祖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