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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强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554号罪犯杜强,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2006年8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终字第7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杜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杜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