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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张某某,女,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