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张某某,女,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