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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财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周雪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雪霁,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雪霁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雪霁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雪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雪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