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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芶光莲与廖明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芶光莲,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吴址军,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一般授权。被告廖明海,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芶光莲与被告廖明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芶光莲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芶光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芶光莲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芶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芶光莲负担。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