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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国铨与张光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铨,张光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28号原告:杨国铨。被告:张光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铨与被告张光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