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爱灵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贾河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爱灵,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贾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孟爱灵,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人伟、王宁,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贾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范秀林,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爱灵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贾河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爱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爱灵负担。审 判 长 李 岚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