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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合肥星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邦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星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邦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42号原告:合肥星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6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106707-1。法定代表人:杨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邦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2号楼45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386408-1。法定代表人:李恩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星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邦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