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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昊、朱俐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昊,朱俐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陈昊,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朱俐嘉,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378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陈昊、朱俐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昊、朱俐嘉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昊、朱俐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昊购买的,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西安大路南、安达街西,项目名称:长春上海广场,第长春上海广场*******号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号,建筑面积:246.1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陈昊购买的,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朝阳区西安大路南、安达街西,项目名称:长春上海广场,第长春上海广场*******号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号,建筑面积:114.4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