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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素兰申请宣告罗光福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素兰,罗光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渡法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罗素兰,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罗光福,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罗素兰申请宣告罗光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素兰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原系无业人员,平时喜欢喝酒。2010年8月4日21时许,被申请人在家请朋友吃饭喝酒后,到茄子溪泰港码头一号泊位处乘凉时,不慎落入水中,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故申请宣告罗光福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罗光福,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某某号。申请人罗素兰与被申请人罗光福系姐弟关系,双方的父母亲现已死亡,被申请人罗光福一直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另查,2010年8月4日20时30分许,被申请人罗光福和朋友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泰港码头一号泊位处乘凉玩耍时掉入长江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罗光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光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罗光福已下落不明满4年,其一直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同时,其父母亲现已死亡,故现其胞姐罗素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光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