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诉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33号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住所地长治市紫坊市场对面。投资人王淑兰,职务经理。被告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苑小区围墙外东侧50米北京市团河鑫发农副产品市场内北57#58#。法定代表人李厚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转,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诉被告北京森顺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其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长治市戎氏伟业肉类食品经销部承担。审 判 长 崔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屈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王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