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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仕远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胡昌海,男,1977年02月0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西路45-B栋三单元60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702070017。被执行人王兴武,男,1983年04月10日生,水族,三都县人,住三都县三合镇晨光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3041000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兴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兴武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昌海借款本息136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82元及申请执行费1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兴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兴武的银行存款137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