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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王黎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亮,神农架农商银行宋洛支行信贷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农架农商银行与被告陈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农架农商银行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昌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