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戴中平与王杰、杨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中平,王杰,杨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戴中平。被告:王杰。被告:杨斌斌。原告戴中平为与被告王杰、杨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中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中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戴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好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