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金忠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安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忠,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陈金忠。被告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安沟村。负责人孟德强,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陈金忠诉被告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安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金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陈金忠负担。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