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庆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五路4号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505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廖晓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庆值。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马民二初字第1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庆值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黄庆值已经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庆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79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庆值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82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审 判 员 覃明裕代理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