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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朝荣与杨辉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荣,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何朝荣,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宜长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朝荣与被执行人杨辉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杨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辉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现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辉在银行的存款3144.73元(含赔偿款3044.73元、诉讼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