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平与姜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8-2号申请人胡平,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被执行人姜宁,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公司职员,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胡平与被执行人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姜宁给付申请人胡平欠款215000元、利息85106.7元。因被执行人姜宁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胡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宁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4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宁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