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申建民、巩素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建民,巩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汉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和顺县马坊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被执行人申建民,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马坊乡独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巩素梅,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和顺县马坊乡独堆村人,务农,现住。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其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申建民、巩素梅2014年12月4日违法生育二孩。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6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了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9545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到和顺县马坊乡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社抚费催字(2015)00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告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欠缴社会抚养费缴纳至和顺县马坊乡人民政府。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5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5)第0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申建民、巩素梅缴纳社会抚养费95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忠亮人民陪审员 高建中人民陪审员 巩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