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彬与顾廷彰,徐庆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46号原告李彬,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波,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廷彰,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陈小波,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徐庆红,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顾廷彰、陈小波、徐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7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