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四国与达州市吉祥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四国,达州市吉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侯四国,男,生于1961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达州市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新华镇。本院在执行侯四国与达州市吉祥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到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