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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袁莲平与苏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莲平,苏妙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043-1号原告袁莲平,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付明锋,北京市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云飞,北京市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妙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书兴,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莲平与被告苏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莲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妙俊所有的福建天人药业有限公司的50%股份(5300000元)、车牌号为浙C×××××的奔驰R350车辆、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36幢2502室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人柘荣县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81号房地产、柘荣县腾飞机电厂所有的位于柘荣县615西路139-2号房地产、池学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的宝马X6车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妙俊所有的福建天人药业有限公司的50%股份(5300000元)。二、查封被告苏妙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奔驰R350)车一辆。三、查封被告苏妙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天和家园36幢2502室房产。四、查封担保人柘荣县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81号房地产。五、查封担保人柘荣县腾飞机电厂所有的坐落于柘荣县615西路139-2号房地产。六、查封担保人池学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宝马X6)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威代理审判员  林姗姗人民陪审员  赵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