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周素珍与张泽利、王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利。被执行人王笑云。申请执行人周素珍诉被执行人张泽利、王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润金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调解书一、被告张泽利、王笑云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共同归还原告周素珍借款19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74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9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归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减去20207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7.8元,合计17722.8元,由被告张泽利、王笑云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连同上述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索普新发展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拍卖、变卖措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