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谢有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31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有福,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2004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5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有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5日左右的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和平街市场南侧建材市场内的米诺斯陶瓷店内,将被害人郭某放在店内玻璃桌上的一部三星NOTE2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2015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与周庄东路交叉口西十几米路北的徐氏按摩店内,将被害人方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2元。3、201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消防队西侧路北“养生鲜奶吧”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店内的一个书包盗走。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谢有福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有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5日左右的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和平街市场南侧建材市场内的米诺斯陶瓷店内,将被害人郭某放在店内玻璃桌上的一部三星NOTE2手机盗走。被害人随即发现手机被盗,将手机要回。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2015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与周庄东路交叉口西十几米路北的徐氏按摩店内,将被害人方某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32元。3、201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有福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消防队西侧路北“养生鲜奶吧”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店内的一个书包盗走。另查明,被告人谢有福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有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方某、陈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接处警信息表,被告人谢有福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证鉴(2015)0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山价鉴函字(2015)第0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谢有福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有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有福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有福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三星手机已由被害人郭某要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有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谢有福退赔被害人方素云经济损失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