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02号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兵,总经理。被告: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颜菊,总经理。被告: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海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熙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