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雷邦会与叶祥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邦会,叶祥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雷邦会。被告:叶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邦会诉被告叶祥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邦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邦会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