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雷邦会与叶祥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邦会,叶祥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雷邦会。被告:叶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邦会诉被告叶祥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邦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邦会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