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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昌乐县富泰塑胶厂与张东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富泰塑胶厂,张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富泰塑胶厂,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二街南宝石城一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玉德,经理。被执行人张东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富泰塑胶厂与被执行人张东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