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何会敏、闫朋朋与王新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267-3号申请执行人何会敏。申请执行人闫朋朋。被执行人王新民。申请执行人何会敏、闫朋朋与被执行人王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新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何会敏、王朋朋各项经济损失16269.99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会敏、闫朋朋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剩余6269.9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何会敏、王朋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6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民主动履行6269.9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