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蒋东华与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王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华,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王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蒋东华。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商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伯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华与被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王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东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东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蒋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