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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五有与胡井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五有。被执行人胡井海。申请执行人张五有与被执行人胡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胡井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张五有饲料款2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井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