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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贾爱莲与王军伟等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爱莲,卜玉环,聂省,徐雪明,王保才,马爱民,白卫旗,于家田,张国华,张铁良,王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贾爱莲,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卜玉环,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聂省,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雪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保才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爱民,男,1962年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卫旗,男,1974年10月7日,申请执行人于家田,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铁良,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军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