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执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谈会琴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谈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795-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谈会琴。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谈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赢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