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章小华与童江宜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华,童江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章小华。被执行人童江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童江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童江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童江宜有江铃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江宜所有的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D。查封期间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