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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78、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78、57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3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审 判 员  梁 梅人民陪审员  黄英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