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乃品与孙汝堂、连云港永昶物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刘乃品。被告孙汝堂。被告:连云港永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骆公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夫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