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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乃品与孙汝堂、连云港永昶物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753号原告刘乃品。被告孙汝堂。被告:连云港永昶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骆公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夫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