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5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仁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