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北与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江北,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尹琼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杨(特别授权代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敏(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诉被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江北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2.00元,减半收取2461.00元,由原告江北负担。审判长 乔光海审判员 丁 洁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之